危废的九条法律红线---废机油回收--催化剂回收--铅酸电池回收--太原危废处置中心

2024-11-06

危废的九条法律红线

1. 不制定危废管理计划,罚100万。
2. 不建立危废管理台账,罚100万。
3. 将危废提供或委托给无证者,严重污染环境要判刑。
4. 擅自倾倒或堆放危险废物,后果特别严重,判刑10年。
5. 转移危废未按规定填写转移联单,罚100万。
6. 擅自转移危废,要拘留。
7. 运输危废需遵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规定。
8. 不制定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罚100万。
9. 造成重特大污染环境事故,罚企业负责人年收入50%。

以下请看详细解读。

近几年生态环境部、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连续在全国范围内,组开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

新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新固废法)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已施行4年。

新固废法中,涉及到危废企业的法律责任多,第六章专章对“危险废物”予以规定,从第74条到第91条,一共有18条,这是除了第二章“监督管理”(共19条)和第八章“法律责任”(共23条)之外,条款多的章节。

为便于生态环境部门以及涉及到危险废物的企业知晓法律责任,本文将详细解读新固废法中涉及到危险废物需要注意的9条法律红线。


红线一:不制定危废管理计划,

罚100万元


新固废法第78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首先要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其次,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危险废物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

如果没有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就要按照新固废法第112条对产生危废的单位进行处罚,即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100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红线二:不建立危废管理台账,

罚100万元

新固废法第78条规定,产生危废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如果没有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就要按照新固废法第112条第(二)项对产生危废的单位进行处罚,即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100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红线三:将危废提供或委托给无证者,

造成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的要判刑

新固废法第80条规定,产生危废的单位,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

如果将危废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就要按照新固废法第112条第(四)项进行处罚,即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产生危废的单位处以所需处置费用3倍~5倍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20万元的,按20万元计算。

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还要按照新固废法第120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0~15日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10日的拘留。

无危险废物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的,根据“两高”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6条的规定,按照《刑法》第338条“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许可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根据“两高”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7条的规定,以共同犯罪论处。


红线四:擅自倾倒或堆放危废

后果特别严重的,

刑期7年

新固废法第79条规定,产生危废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如果擅自倾倒、堆放危废的,就要按照新固废法第112条第(三)项进行处罚,即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产生危废的单位处以所需处置费用3倍~5倍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20万元的,按20万元计算。
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还要按照新固废法第120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0~15日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10日的拘留。
非法排放、倾倒危险废物达到三吨(含三吨)以上的,则已经构成犯罪,按照《刑法》第338条“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如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或者是向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或者是致使大量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性破坏的,再或者是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特别要注意的是,根据“两高”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危废的,或者二年内曾因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废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后又再犯的,都被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即要按照《刑法》第338条“污染环境罪”定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业务范围:
环境应急预案、环评、排污许可证申领、自行监测、油气回收检测、竣工验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危废处置、危废库建设、危废标识标牌定制,危废管理智能一体机;安全标准化、双重预防、安全三同时等
公司危废处置项目主要有:HW01-HW50危废经营许可证,包含项目有:HW08废矿物油回收、HW31废铅酸蓄电池回收、HW50废催化剂回收、HW49废旧机油滤芯、空气滤芯、废油漆桶,油墨桶处置、乳化液桶处置、废机油桶处置(包括铁质及塑料桶)、HW49废活性炭、喷漆类相关废物、废油泥、废棉纱手套、HW12废染料涂料类废物、HW03废旧过期药品、HW06废有机溶剂与含有机溶剂废物、HW09油-水-烃混合物及乳化液、HW13废树脂类废物、HW17表面处理废物、在线监测废液(900-047-49、过期化学品(900-999-49)污水处理站污泥、废油泥、HW29含汞废物、HW34废酸、HW35废碱、HW36石棉废物、等其他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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