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置废油时可不可以带桶一起转移?-山西废机油回收、油桶处置、太原危废处置中心
有一家废油资源化利用企业,具有废油利用的资质,被举报没有废油桶处置的资质,在收废矿物油的时候连桶一起转移,那么针对这种情况,企业在向有资质的单位转移废矿物油时,是否可以连桶一起转移?
首先我们来看看废矿物油是否属于危险废物: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对应的是《危险废物名录》中HW08类的危险废物。所以,废矿物油是危险废物。
对于石油开采、天然气开采等特定行业的废矿物油,比较好区分。但是对于非特定行业产生的废矿物油,不好认定是对应哪个废物代码,到底是900-214-08、900-217-08,还是900-249-08。
900-214-08是车辆、轮船及其它机械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废发动机油、制动器油、自动变速器油、齿轮油等废润滑油。
900-217-08是使用工业齿轮油进行机械设备润滑过程中产生的废润滑油。
900-249-08是其他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及沾染矿物油的废弃包装物。
目前,在实际的废油管理过程中,大多数的企业并未严格区分这三类的区别。多数做法是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矿物油一起收集,按照其中一个代码来进行管理。
从终处置的去向来看,基本都去往相同的终端进行资源化利用,并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区别,但是从危险管理要求的角度,实际上就形成了不同类型代码危废混合收集的现象。
那么,这几种废矿物油到底有啥区别?
从本质上来讲,并没有什么太大的区别,发动机油也好、自动变速箱油也罢,或者是车用齿轮油、工业用齿轮油,都是有基础油和各类添加剂组成,而主要成分都是以基础油为主,且基础油主要都是有矿物油组成。
润滑油基础油主要分矿物基础油、合成基础油以及生物基础油三大类。
矿物基础油应用广泛,用量很大,目前常见的润滑油的基础油主要是矿物基础油,这也是HW08类废物在危废名录中叫做废矿物油的主要原因。
废矿物油按照危险废物管理主要是因为基础油中含有烷烃(直链、支链、多支链)、环烷烃(单环、双环、多环)、芳烃(单环芳烃、多环芳烃)、环烷基芳烃等物质,这些物质属于有毒物质,因此废矿物油被纳入危险废物名录。
所以各类废矿物油废弃后,不管是车辆维修、工业齿轮润滑这些环节产生的废油在工业企业生产现场收集到一起后,终大部分都去了资源化企业进行综合利用,从末端处理的实际现状来看,区分的必要性有限。
需要注意的是废矿物油桶,在2021年版《危险废物名录》出台之前,废矿物油桶属于HW49类的危险废物。
修订之后,盛装新油的废油桶的代码变成了900-249-08,而盛装废油的废油桶依然是900-041-49。
现实中,不少企业废油桶还是按照900-041-49管理,需要更正。
处置废油时可以带桶一起转移,符合法律和标准规定的,原因如下:
一、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规定,液态危险废物应装入容器内贮存,也就是说液态危险废物在贮存过程中必须要有包装物,这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
二、在这种状况下,油桶是作为废矿物油的容器或者包装物出现的,此时,油桶的功能是承装废矿物油,具有使用价值,也没有处于被废弃状态,按照固废法和固体废物鉴别通则有关规定,此时桶尚不能被称之为固废状态。
三、在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将废油利用后,此时原本作为废矿物油的容器或者包装物失去了其原本的功能,变成危险废物,但注意,此时废矿物油桶的产生单位变成了废油经营单位,而不是原产废单位。
四、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承运人的其中一项义务是防范包装破损;第十三条也规定,采用包装方式运输危险废物的,应当妥善包装,并按照有关标准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的识别标志。装载采用包装方式运输的危险废物的,应当确保将包装完好的危险废物交付承运人。可见,从危险废物转移的规定来看,是允许带包装进行转移危险废物的。
五、从另外一个方面来讲,如果在转移过程中的包装物也同时被当做产废单位的危险废物的话,那就意味着要求所有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只要采用包装方式转移危险废物的,经营单位都必须同时具备所处理危废的资质,同时也要具备具有HW49类的资质,显然不符合危险废物管理的规定。
综上所述,小编个人认为,在处置废油时,可以将其盛装的容器一并转移。如果不能一起转移的话就形成了一种管理悖论,危险废物的贮存要求都要有包装物或容器,那么按照危险废物名录的要求,沾染有毒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容器属于900-041-49类的危险废物,只要危险废物带包装转移,都会有两类危险废物,多数资源化利用企业都是针对某有用物质进行资源化的,并不会申请HW49类的资质。
从实际情况来看,900-214-08和900-217-08在企业实际管理过程中目前很多都未区分。更重要的是,即便分开收集、分开转移,后在资源化利用的过程又回到了一起,采用同样的资源化利用方式。